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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烂尾无人问,一朝停贷天下知。”这是众多遭遇烂尾房停贷业主的心声。
近日,“房子烂尾女子停交房贷上黑名单”这一事件冲上微博热搜,再次引起大众关注。
房子烂尾,女子停交房贷上黑名单
据《北京青年报》深一度栏目报道,四年前,2019年4月,王琦(化名)的妈妈购买了“雍锦澜湾”的一套商品房,同年5月23日,与开发商、银行共同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王琦是担保人,其母为主贷人,贷款金额57.5万元,期限30年。
合同规定,房屋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交付。但在2021年8月,业主看到开发商写给住建局的关于使用监管资金的信函里提到,楼盘销售资金全部被开发商总部转走占用,总部无任何资金还回南宁项目继续建设。同年11月,开发商发布了交房时间顺延的告知函。直到今天,王琦妈妈的房子仍未完成施工。
“雍锦澜湾”截至今年7月的施工现场(来源:北京青年报)
王琦一方在2022年7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在交房之前,银行停贷停息,不增加任何额外费用。
2023年6月2日,王琦收到开庭通知。7月3日,银行的代理律师在庭上回应称,银行将贷款支付至非监管账户,与房屋能否按期交付,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房屋不能如期交付责任也并不在银行。法院未当庭宣判。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冲上热搜,网友不乏支持业主的,认为房子烂尾的责任不该由业主来承担,因为是开发商违约,业主是受害者,销售的一方不能提供商品,怎么还能由付了款的消费者承担责任。
根据律师的介绍,购买的房屋烂尾后,如果私自停贷的,业主要承担的后果包括: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征信会产生不良记录;支付的首付款可能要不回等等。
根据报道,2022年4月,在看不到任何希望的情况下,王琦与妈妈决定强制停贷。三个月后,王琦的妈妈发现自己上了征信黑名单,但比起“每个月花几千元买一个征信”,王琦和妈妈都觉得“停贷”值得。
目前,法院并未当庭宣判,这个官司的结果如何,尚难预料。银行方面认为房屋烂尾的责任不在银行。这正是烂尾楼的令人揪心之处,就是一旦出现开发商不能如期交房的情形,业主只能坐等开发商的动静,业主并没有多少筹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开发商迟迟交不了房,业主还得继续为烂尾房买单,因为一停贷就是业主违约。
业主方表示,之所以选择到法院起诉银行,是因为“什么办法都用完了”。王琦说,差不多和她起诉的同时,还有2期200多户业主也提起了诉讼,但法院未予立案。
专家:法官可以支持
买房人的停贷停息主张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副院长徐文鸣教授,对此案进行了深入分析。
徐文鸣表示,双方辩论焦点在于“银行是否应当对购房贷款转入开发商的非资金监管账户所致的房屋迟延交付承担责任?”根据有限的信息来看,广西银保监局对该银行的监管意见函,可证明存在银行违规划拨资金,致使预售资金脱离监管的事实,违背了银行的监管义务。在其他司法裁判中,法院也曾认定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的银行,对于预售资金存入非专用账户的风险应当知晓,其行为是致使涉案房地产工程烂尾的间接原因,故应当承担部分缔约过失责任。
徐文鸣表示,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买房人有权直接停贷,因此也没有明文规定私自停交房贷不应对个人征信产生影响,但买房人可以采取积极措施降低征信负面影响,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私自停贷的,会构成债务违约,经银行催收后仍然不还的,银行就会向征收中心报送业主的违约行为,从而产生不良的征信记录。但事后,若买房人主张购房合同以及借款合同解除,法院可判决银行撤销此前因烂尾楼停贷而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与此同时,买房人也可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征信异议权、征信声明权,以降低逾期记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徐文鸣进一步表示,在本案中法官可以支持买房人的停贷停息主张。房屋烂尾属于开发商的严重违约行为,业主既可主张开发商就逾期交房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也可解除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同时解除相关的与银行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相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取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同时,今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复中明确提到: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贷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换言之,如果房屋无交付可能,开发商应优先满足购房者退款的主张。
光明网:烂尾+停贷=上征信黑名单?
究竟该谁背失信的锅
针对此事,7月28日,光明网发布题为《烂尾+停贷=上征信黑名单?究竟该谁背失信的锅》的评论。
评论称,对普通家庭来说,几乎耗尽全家积蓄最终拿不到房,贷款却还要继续交,明明没有错,却要付出如此代价,这合理吗?究竟谁才是老赖,到底该由谁负责?
按照相关规定,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后,应当将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监管账户,不得私自挪用。但购房者发现资金并没有按照约定划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而是被划到了开发商名下的其他账户。为什么开发商能够轻易转走预售资金,银行的监管又去哪儿了呢,开发商及银行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评论表示,此事件凸显了房地产市场存在的深层问题和监管漏洞,责任归属需要公平、公正的综合考虑,不能只是购房者严格执行合同,“忍辱负重”承担所有风险。当前,各地都在积极努力“保交楼”,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顺势而为完善机制,确保购房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一个更加稳健、公正的房地产市场
编辑|何小桃 杜波
校对|孙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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